张爱武律师: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教育背景:武汉大学 工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硕士社会职务及荣誉:中共广州市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协第十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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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价格垄断行为
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2)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3)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4)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二、价格垄断行为该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价格垄断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
1、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可以处1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可以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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