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武律师: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教育背景:武汉大学 工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学士武汉大学 法学硕士社会职务及荣誉:中共广州市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协第十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武律师
电话号码:020-38039983
手机号码:18680228195
邮箱地址:zaw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710271109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1号维多利广场A座47楼
一、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作者不明的作品是指无法确知作者真实身份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没有相反证明,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但是,在实践中,某些作品可能没有署名,这就难以确定该作品的作者,也就是无法确定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为了便于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的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汇编作品著作权归谁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
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